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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當勞員工過勞死?法院怎麼判?

【事實】

麥當勞員工李先生平日負責冷凍庫進貨、補貨等工作,110年5月29日李先生像往常一樣到店上班,卻於工作幾小時後昏倒,經理請其他員工將李先生抬至計程車送醫,最後李先生於同年10月5日死亡。李先生的父母一狀告到法院,認為他們兒子從早上9點10分開始整理貨物,時長約40分鐘左右卻一共搬運了60次的大箱薯條(約980公斤)、14箱薯餅(約134公斤),共約1.1噸,冷熱溫差及短時間內大量體力勞動導致兒子死亡,是職業災害。又麥當勞經理未叫救護車而搭計程車送醫,延誤就醫,有過失。再者,認為麥當勞沒有做足夠的預防去避免員工有生命、身體的危害,故共請求賠償1,005萬9,139元【註1】。 



【本案構成職業災害嗎?】 

-職業災害要件:  

 1. 職務遂行性:也就是勞工基於勞動契約在雇主支配下的就勞過程中發生災害,就有職務遂行性。 

 2. 職務起因性: 是指災害與職務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也就是勞工所擔任之職務和勞工的傷病之間有「一定因果關係」存在。 

-法院如何認定是否為職災?:首先,本件確實是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災害,具有職務遂行性;至於是否具職務起因性?亦即災害跟職務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法院認為:第一次送請職業醫學專科醫師審查,認為李先生是『腦深層基底核出血,為自發出血,非職業傷病』。第二次送請其他醫師審查,認為『李先生於病發前有暴露到指引所述之異常事件與短期時間大量體力勞動,其病程符合適當時序性,佐以流行病學證據,並初步排除其他非職業致因,因認李之疾病為過負荷所致之職業相關疾病』。綜上,法院認為: 『第二次的審查說明就李先生死亡當天工作情形有較為清楚的統計說明,認為對病患致死原因有較為深層之調查及瞭解,則所作之判斷當亦較有說服力』。因而法院採信第二次送請審查之結果,認為李先生為職業災害所致傷病而死亡,扣除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發給之死亡補償一次金11萬1,000元,法院判雇主應補償李父母共38萬2,515元。 

 

【本案雇主有過失嗎?】 

-以計程車送醫對於李先生之死有無過失? 法院認為,難苛責一般非醫護人員,對應否呼叫救護車緊急送醫有深刻之瞭解,且李先生的父母亦無法提出雇主送醫情形有何延誤之具體法規依據,所以認為無過失。 

-雇主有無盡預防責任去避免員工有生命、身體的危害(民法第483條之1【註2】)? 法院認為,雇主雖有規範進出冷凍庫應穿禦寒衣,冷凍庫外亦備有禦寒外套,惟雇主並未監督員工穿上,為本件死亡之主因。而李先生未依規定穿著禦寒衣為死亡之次因,雇主過失比例為7成,李先生為3成,雇主應賠償李父母醫療費、喪葬費、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之7成共計483萬2,245元,扣除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發給之死亡補償一次金11萬1,000元,則應賠償李父母472萬1,245元。 

 

最終,依據勞動基準法第60條【註3】,李父母可請求雇主給付之金額不能重複,故採較高之472萬1,245元為雇主應賠償之金額【註4】,全案仍可上訴。 

 

 

【註1】梁雪婷,三立新聞網,40分鐘搬1100公斤薯條!23歲男猝逝 麥當勞判賠金額曝,2023年1月10日(最後瀏覽日:2022年12月17日) 

【註2】民法第483-1條: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註3】勞動基準法第60條: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註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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