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輾過醉倒在馬路上的醉漢,會有過失致死的罪責嗎?

【案例】58歲林姓男子凌晨與朋友聚餐結束後,朋友將他送至三峽住處外,林男未進家門反而醉倒在離家門30米外的大街上睡覺,遭曾姓女子駕車輾斃【註1】。如新聞報導,曾姓女子好端端地開車行駛於道路上,未曾想馬路上竟躺著醉漢,不慎輾過,會有刑責嗎? 

 

【法院判斷】曾姓女子的案件,經過法院審理,一、二審皆判「過失致人於死罪」,二審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是如何認定的呢? 

首先,法官認為當天天候無雨、夜間有照明,且林男倒臥的車道處有路燈照射,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尚可。其次,林男倒臥後5分鐘、5分20秒分別有一輛小貨車、小客車經過,皆往左繞開,並未壓到林男,再1分鐘後,曾女駕駛小客車經過卻輾斃林男。從上述情狀判斷,當時路況是可以看見林男倒臥車道的,認定曾女有注意可能卻疏未注意,對於林男的死有「過失」【註2】 

 

難道林男自己醉倒在不該躺的車道上,對自己的死亡沒有責任嗎? 

根據新北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果:「林男倒臥於車道,妨礙他車通行,為肇事主因,曾女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法院認為,林男對自己的死亡要負很大的責任,但是不會因為林男有過失而改變曾女有過失的事實,所以曾女仍然構成過失致死罪。但是,曾女沒有犯罪紀錄,也不是本次事故主要該負責任的人,犯後態度無不佳,加上曾女是家中經濟支柱,綜合考量下從一審判有期徒刑6個月,改成3個月,可以易科罰金。 

 

#過失致死#輾斃#醉漢#倒臥路旁 

 

【註1】許哲,中國時報,醉倒家門30米外 運將遭輾斃 

【註2】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交上訴字第4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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