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遇到家暴,我該怎麼辦?
- qwe50050
- 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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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麼是「家暴」?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家暴法)第2條第1款,家暴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因此,我們可以知道家暴的兩個要件:行為人是「家庭成員」;以及其行為是「家暴法所欲防止之行為」。如配偶或前配偶、同居人或曾經同居之人、直系血親父母子女等人,都算是家暴法所指的「家庭成員」【註1】。例如配偶常常以暴力毆打,或即使未有肢體接觸,而是以言語辱罵【註2】,都會構成家暴行為。
另外,被害人如果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者,也可以準用家暴法的規定。也就是說,雖然是沒有住在一起的伴侶,也可以準用家暴法的規定,不會求助無門【註3】。
2、 遭到家暴怎麼辦?趕快留證據,聲請保護令!
如果受到家暴對待,請立即留存證據,包括驗傷、拍照(傷痕、被打碎的鏡
片等等),向法院或由警察機關協助聲請保護令。
依據家暴法第10條第1項,被害者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也可以為其向法院聲請。同條第2項,被害人也可以求助檢察官、警察或各縣市主管機關,請機關協助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註4】
3、 家暴的刑事責任:可能構成傷害罪及恐嚇罪
施暴行為如果造成被害人身體受傷,如打耳光、出拳造成瘀青或挫傷,會觸犯刑法第277條的傷害罪,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這裡要注意一下,因為非重傷的普通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若是常見的瘀青或挫傷,被害人必須在6個月內提告。常有被害人遭配偶施暴後,考慮孩子與他人眼光,不慎超過6個月期間,就會無法提告。
此外,施暴者如果是:拿椅子作勢砸人、揚言敢報警就殺你全家等,這可能會另外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
千元以下罰金。
最後,如果是在法院已經核發保護、加害人仍違反保護令內容的情況下,例如跟蹤騷擾被害人,家暴法第61條特別訂有違反保護令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註5】。
4、 家暴的民事責任:離婚及損害賠償
如果是在婚姻關係中,不幸遭受配偶暴力對待,如遭配偶毆打,則可能會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的離婚事由,可以訴請離婚。另外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註6】,施暴者故意不法侵害受暴者之身體、健康等權利,受暴者除了醫藥費(如受傷就醫)、財產上的損害(如打壞的財物)可以請求外,還可以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也就是精神慰撫金。
【註1】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註2】如實務上認定,父親以言語辱罵女兒「胖又交不到男友」,此構成精神暴力侵害。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857807?fbclid=IwAR1m_iX8njgmaRXkF5Rgh-z5b6ipdubWMKIoaq4xpO2Gj4sG6gbg_bPaeqk,2022/03/13,自由時報。
【註3】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第1項:「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註4】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I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
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II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註5】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遷出住居所。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註6】民法第184條: 「I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II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5 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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