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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家的菸味飄到我家,可以告他嗎?

【案例】原本小花過著無菸生活,但自從隔壁小王搬來後,家中時常充滿濃郁的菸味,後來小花發現菸味的源頭竟是小王常在自家陽台抽菸,菸味隨風飄來,小花不堪其擾,屢勸小王,但小王認為在自家抽菸是自己的自由,故置之不理,於是小花一氣之下告上法院【註1】。 

俗話說:「鄰居好,賽金寶」,有好鄰居比金銀財寶還重要.但當鄰居在自家生活卻影響到你時,你可以主張鄰居危害所有權、健康權及居住安寧,要求鄰居停止並請求賠償嗎? 



首先說明,「健康權」和「居住安寧」都是法律上保障的權利。「健康權」依照大法官解釋,認為旨在保障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之完整性,不受任意侵害,而肯認是憲法第22條保障的基本權【註2】。接著,「居住安寧」也受到實務肯認是人格權保障的一環,如最高法院認為,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亦即居住安寧所保障的是人民居住空間、環境之安寧,當有超出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氣味等時,被害人之居住安寧權受到侵害,可以訴訟求償【註3】。最後,二手菸害除了涉及民法第18條人格權保障範圍,受侵害時可以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賠償外,對於噪音、氣體、聲響侵入時,所有人可以依據民法第793條主張禁止侵入【註4】。 



【法院怎麼判】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認為,小王在家中抽菸並不是故意要導致菸味飄散出去,應是過失行為,但必須證明確實是小王家的菸味飄進了小花家,且小花受有損害,本件侵權行為才會成立。為證明這點,法官與兩造到現場履勘,測試小王如在其家陽台抽菸,小花家是否會聞到,結果確實會聞到,於是法院認為小王在家抽菸與小花在家受二手菸味傷害健康間有因果關係,故侵權行為成立。又二手菸味確實對人的身體健康有一定危害,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小王抽菸的行為不法侵害了小花的身體健康,造成損害,故法院判小王應賠小花2萬元。再者,依據民法第793條,當建築物所有人小王之煙氣侵入小花之建築物時,小花可以請求禁止,故法院判決禁止小王讓家中之菸味飄到小花家。 

#菸味#鄰居#損害賠償#抽菸#侵權 

 

【註1】案例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年度訴字第418號民事判決。  

【註2】大法官釋字第753號及第767號解釋參照。 

【註3】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4號判例參照。 

【註4】民法第793條: 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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