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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當勞員工過勞死?法院怎麼判?
【事實】 麥當勞員工李先生平日負責 冷凍庫進貨、補貨 等工作,110年5月29日李先生像往常一樣到店上班,卻於工作幾小時後昏倒,經理請其他員工將李先生 抬至計程車送醫 ,最後李先生於同年10月5日死亡。李先生的父母一狀告到法院,認為他們兒子從早上9點10分開始整理貨物,時長約40分鐘左右卻一共搬運了60次的大箱薯條(約980公斤)、14箱薯餅(約134公斤),共約1.1噸,冷熱溫差及短時間內大量體力勞動導致兒子死亡,是職業災害。又麥當勞經理未叫救護車而搭計程車送醫,延誤就醫,有過失。再者,認為麥當勞沒有做足夠的預防去避免員工有生命、身體的危害,故共請求賠償1,005萬9,139元【註1】。 【本案構成職業災害嗎?】 - 職業災害要件 : 1. 職務遂行性 :也就是勞工基於勞動契約 在雇主支配下的就勞過程中發生災害 ,就有職務遂行性。 2. 職務起因性 : 是指 災害與職務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也就是勞工所擔任之職務和勞工的傷病之間有「一定因果關係」存在。 - 法院如何認定是否為職災? :首先,本件確實是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災害,具有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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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讀畢需時 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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